恩施承禹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恩施承禹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犇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1民初5788号
原告恩***钢结构有限责**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桂花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5715329591。
法定代表人姚中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婷婷,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犇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盛家坝乡龙洞河盖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7DD59N。
法定代表人谭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钢结构有限责**司与被告湖北犇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钢结构有限责**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恩***钢结构有限责**司以其自行与被告湖北犇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钢结构有限责**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交纳1030元,由原告恩***钢结构有限责**司负担。
审判员  陈小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