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民终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土家族,务农,湖南省龙山县人,现住龙山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土家族,务农,湖南省龙山县人,现住龙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进,男,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现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
法定代表人:姚中信,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龙山县红岩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龙山县。
负责人:向大龙,男,该镇镇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钱进、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龙山县红岩溪镇人民政府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龙山县人民法院(2019)湘3130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0年1月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遇到××,湖北全省封城。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湖北境内,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诉讼,为不剥夺当事人的答辩权,应中止案件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陈春亮
审判员 彭 俊
审判员 龙少松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李艳
书记员舒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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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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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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