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2827执69号
申请执行人恩施承禹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
法定代表人*中信,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来凤鼎盛仓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
法定代表人向荣,该公司总经理。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7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理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45000元、违约金105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一审诉讼费3736.5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5日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属5个仓储到期租金进行查封、冻结,并责令上述租赁户将到期租金直接缴纳给本院。同时,被执行人来凤鼎盛仓储商贸有限公司缴纳执行款2万元,其于2018年5月18日提出执行申请,以其已经向本院起诉要求申请执行人赔偿其损失为由而请求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来凤鼎盛仓储商贸有限公司诉恩施承禹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一案尚在审理中,该案审理的结果与本案执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为化解当事人诉累,减轻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压力,本案可终结执行。双方当事人可在经济赔偿案件审理完毕后可再恢复执行(为防止本案顺利执行,关于被执行人所属五个仓储到期租金追缴仍需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等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7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世贵
审判员张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