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2825财保1号
申请人**,男,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宣恩县。
被申请人恩施州立东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利川市金龙南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59716051-6。
法定代表人罗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恩施州立东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恩施州立东建设有限公司在宣恩县椒园镇人民政府的债权250万元(即依据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宣恩县椒园镇人民政府应付给恩施州立东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欠款本息)予以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其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恩施州立东建设有限公司在宣恩县椒园镇人民政府的债权250万元(即依据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宣恩县椒园镇人民政府应付给恩施州立东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欠款本息)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