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3317号
原告:***立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社区天鹅街金安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597160516D。
法定代表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任成权,男,1990年7月3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立东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成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立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成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立东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成权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东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成权的起诉。
审 判 员 肖 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
书记员(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