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3民初345号
原告:***和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617541060,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北环东路瑞景豪庭**。
法定代表人:刘汉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157023008F,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闽江路**>
法定代表人:胡威力,董事长。
被告:上杭县南门大桥及两岸片区组团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瓦子街**楼**>
负责人:邱鸿富,主任。
原告***和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杭县南门大桥及两岸片区组团指挥部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和园林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杭县南门大桥及两岸片区组团指挥部办公室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和园林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杭县南门大桥及两岸片区组团指挥部办公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50元,减半收取计5275元,由***和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范文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林 玲
书 记 员 郭邱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