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诚和园林有限公司

上杭县园林管理所、某某和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民申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和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北环东路瑞景豪庭A3-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617541060。
法定代表人:刘汉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斯微,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杭县园林管理所,住所地上杭县紫金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8234908935178。
法定代表人:刘霖,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麒,福建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和园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杭县园林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20)闽0823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和园林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和园林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园林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丽贞
审 判 员 陈燕敏
审 判 员 吴金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蓝江玲
书 记 员 谢炜丽
附: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