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佳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福建佳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2071民初3791号
原告湖南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公司)与被告***、福建佳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恒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佳恒公司承接原告中天公司发包的碧桂园亚美天悦项目首期总承包工程脚手架工程过程中。大中公司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借款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还款方式为:大中公司从大中公司应付佳恒公司该工程进度款中分批扣回。即本案必须以查明案涉建设工程款的进度及支付情况作为事实判断的基础,不能单独以借款合同的事实及法律关系进行审查处理。本案系基于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福建省松溪县。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依法不属于我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福建佳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处理。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湖南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巫洁涛
书记员  雷绮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