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6民初187号
申请人:吴某某,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申请人:林某,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申请人:福建景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马祖西路10号万家城市广场1#楼152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099253672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吴某某与被申请人林某、福建景恒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某某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林某、福建景恒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林某、福建景恒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价值人民币120500元范围内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林某、福建景恒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价值人民币120500元范围内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