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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山西维鹏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冀1102执保1136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西维鹏建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532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号存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11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维明
书记员 宋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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