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梁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梁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平县武东镇张畲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4民初1020号

申请人:***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066568694W,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中山镇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梅英,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成,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琼秀,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平县武东镇张畲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24ME10429084,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武东镇张畲村。

法定代表人:朱占旺,职务:村委会主任。

申请人***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平县武东镇张畲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平县武东镇张畲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的存款890000元。***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投保赔偿限额为890000元的《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一份对此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有利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申请人***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平县武东镇张畲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890000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武平县武东镇张畲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账户存款89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以人民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结果实时反馈为限。如需续冻,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案件申请费4970元,由申请人***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钟万秀

人民陪审员  胡振安

人民陪审员  朱锦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荣昌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