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梁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平县武东镇张畲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24执8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066568694W,住所地武平县中山镇中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梅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成,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平县武东镇张畲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24ME10429084,住所地武平县武东镇张畲村。
法定代表人:朱占旺,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平县武东镇张畲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平县武东镇张畲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4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案件执行申请,解除被执行人的所有强制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撤回执行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824执8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玉峰
审判员  刘佩福
审判员  邹洪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石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