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1497号
原告:***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中山镇中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梅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成,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卫军,员工。
被告:厦门辰午轩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东辉村田洋社70号。
法定代表人:温诗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将福,福建尚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辰午轩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泽喆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 杨雅玲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