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日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城县宣和乡培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25民初2853号

原告:***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揭乐乡揭乐村乐连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310636717H。

法定代表人:邓国勋,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平,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城县宣和乡培田村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培田树第**第**中段社会信用代码54350825081637934A。

负责人:吴健明,职务:村主任。

原告***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昇昌公司)与被告连城县宣和乡培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培田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昇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培田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昇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培田村委会支付工程欠款71359.20元,并支付以71359.20元为基数,欠款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培田村委会负担。事实与理由:日昇昌公司于2017年1月5日与培田村委会签订《培田村新丰陂对三溪整治工程施工合同》,由日昇昌公司承包培田村委会发包的工程施工任务。合同签订后,日昇昌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所有工程施工任务并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昇昌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将工程竣工结算报送总价提交给培田村委会,经结算审核工程款为243536元。后培田村委会陆续支付工程款项16万余元,尚欠工程尾款71359.20元。2018年7月4日,村财务审核时确认培田村委会仍应付日昇昌公司的工程欠款共计71359.20元,日昇昌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将培田村委会入账所需的收款收据开具给培田村委会后,培田村委会一直未结清该欠款。经日昇昌公司多次联系催要,培田村委会总是拖延拒不支付。日昇昌公司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日昇昌公司的诉讼请求。日昇昌公司提供证据有: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报送总价、培田村2018年4-6月债权债务公布表、收款收据、签证单、资金使用申报单、发票。

培田村委会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有:培田村新丰陂对三溪整治工程评标公示、中标通知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连城县宣和乡培田村新丰陂对三溪整治工程,经招投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日昇昌公司中标。2017年1月5日,培田村委会为发包人与日昇昌公司为承包人签订《培田村新丰陂对三溪整治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培田村委会将位于连城县宣和乡培田村的新丰陂对三溪整治工程交由日昇昌公司施工,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1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2月1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签约合同价为247200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每月25日以前,承包人应按完成的实际工程量(含设计变更的调整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间签证费用部分),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签证,按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认可的80%付款,待办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后付至监理和发包人代表审核后结算总造价的95%,留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工程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一年。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合同签订后,日昇昌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2017年4月20日,培田村委会对涉案工程量进行验收确认,工程交付使用。2017年4月30日,日昇昌公司将《培田村新丰陂对三溪整治工程工程竣工结算报送总价》递交给培田村委会。经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总价为231359.2元。培田村委会陆续支付了工程款160000元,截至2018年7月4日,培田村委会尚欠工程款71359.2元,该款至今未支付。日昇昌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工程依法进行了招投标程序,日昇昌公司中标。日昇昌公司与培田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日昇昌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培田村委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结算确认工程款支付工程款给日昇昌公司。本案工程自2017年4月完工交付使用,至今已过保修期限。培田村委会未支付相应工程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支付剩余所欠工程款71359.2元及相应利息的违约责任。因双方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没有约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但因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被取消,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的要求,自2019年8月20日起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本案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始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工程于2017年4月20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昇昌公司主张利息按2017年7月1日始计付,依法予以准许。培田村委会经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连城县宣和乡培田村民委员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给***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1359.2元,并支付以71359.2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7.5元,减半收取1148.75元,由连城县宣和乡培田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曹才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林 敏

代理书记员  吴金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