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城县宣和乡培田村民委员会、福建日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825执3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揭乐乡揭乐村乐连街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310636717H。
法定代表人:邓国勋,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城县宣和乡培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宣和乡培田村第一期第四排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251637934A。
法定代表人:吴健明。
申请执行人***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城县宣和乡培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825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71359.2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相关部门,查明被执行人连城县宣和乡培田村民委员会的银行账户有存款。
3、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连城县宣和乡培田村民委员会的银行账户上只有少量存款,连城县宣和乡培田村民委员会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三件,申请执行标的达一百多万元,故暂未划扣该存款。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作出《调查、处置结果告知书》,并通过面对面约谈形式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案件情况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确认,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治 雄
审判员 陈 桥 水
审判员 吴   晖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