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龙地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544号
原告:**市龙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华莲社区华莲路138号A1A2幢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774120707。
法定代表人:张镜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耀辉,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林珍,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沿河东路89-1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310663811P。
法定代表人:曾庆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市龙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市龙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市龙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龙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计155.5元,由**市龙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冬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吴琳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