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锦成建工有限公司

福建省锦成建工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民终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锦成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镇宏祥华都安置房3号楼二层210、211、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9590110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锦成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481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80万元是借款还是履约保证金,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案件处理可能涉及福建省银发智能养老基地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一审遗漏诉讼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481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锦成建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