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锦成建工有限公司

福建省锦成建工有限公司、**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民终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锦成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镇宏祥华都安置房3号楼二层210、211、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9590110X5。
法定代表人:谢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锦成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481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80万元是借款还是履约保证金,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案件处理可能涉及福建省银发智能养老基地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一审遗漏诉讼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481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锦成建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廖春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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