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晟崴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晟崴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9民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晟崴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096226898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瞿飞飞,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上诉人福建省晟崴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瞿飞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902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晟崴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0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瞿飞飞、***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省晟崴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晟崴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上诉人福建省晟崴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林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申请执行期限提示:
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