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万维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万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闽0823民催2号
申请人福建万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住上杭县。
申请人福建万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福建万维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91000041/31303986、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的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万维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福建万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周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第四百五十三条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付款人拒绝付款,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