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03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本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组织机构代码0606979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长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组织机构代码3165015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北本隆建设有限公司与宜昌长和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宜昌长和置业有限公司现与宜昌市伍家岗区国土资源局协商收回土地,待国土资源局决议后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本隆建设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宜昌长和置业有限公司与宜昌市伍家岗区国土资源局协商收回土地后再恢复执行,同时由于本案执行期限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罗华
审判员向**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