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本隆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本隆建设有限公司与宜昌长和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189号
原告湖北本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宜昌长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本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长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本隆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宜昌长和置业有限公司5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由担保人***提供其名下于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沙市支行以550万元为限的股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本隆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宜昌长和置业有限公司5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持有的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沙市支行以550万元为限的股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尚峻松
代理审判员向淑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钟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