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8808号
原告:深圳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阳光社区松柏路1026号南岗二工业园6栋厂房201、3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北***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后襄河北路59号1幢1**6层12、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1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驿***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