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道然城建有限公司

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道然城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03民初2784号
原告: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集装箱码头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道然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洪山村名士壹号3号楼24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道然城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本案经先行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免收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261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