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道然城建有限公司

湖北道然城建有限公司与湖北东方苗联苗木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02民初2107号
原告:湖北道然城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3165478703,住所地为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洪山村名士壹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桂英,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贝,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东方苗联苗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661482353,,住所地为黄冈市黄州区堵城镇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华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科,北京国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强,北京国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道然城建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东方苗联苗木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湖北道然城建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道然城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20元,减半收取计24660元,由原告湖北道然城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晓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小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