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民初5426号
原告:温州市花岗石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村龙永路160号(瑶溪风景区9路站头)。
法定代表人:董纯良。
被告:湖北道然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洪山村名士壹号3号楼24层。
法定代表人:徐桂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花岗石总公司与被告湖北道然城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小凤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雷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