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道然城建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道然城建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366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9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嫦,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立强,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1964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嫦,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立强,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道然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洪山村名士壹号3号楼24层。

法定代表人:徐桂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贝,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男,汉族,1986年9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系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平,男,汉族,1986年10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彬县,系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张国庆,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市政园林水利管护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杨路9号渝兴广场B5栋。

法定代表人:王绘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涛,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邓必久,男,汉族,1958年8月27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道然城建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张国庆、重庆两江新区市政园林水利管护中心,第三人邓必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雷春岚

人民陪审员  刘福惠

人民陪审员  卢 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