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23民初721号
原告:监利县随***砂石场,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码头。
经营者:***,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被告:湖北固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机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监利县随***砂石场诉被告湖北固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监利县随***砂石场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监利县随***砂石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79元,减半收取计12640元,由原告监利县随***砂石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郭 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