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固邦建材有限公司

监利县随某某砂石场与湖北固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23民初721号 原告:监利县随***砂石场,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码头。 经营者:***,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被告:湖北固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机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监利县随***砂石场诉被告湖北固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监利县随***砂石场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监利县随***砂石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79元,减半收取计12640元,由原告监利县随***砂石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郭 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