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023执155-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固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监利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北固邦建材有限公司与监利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1023执1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