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02民初2710号
原告:***,男,生于1989年1月11日,黎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川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艺,利川市都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金三角巷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7549686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陈书,男,生于1965年1月11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韬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