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民终23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89年1月11日,黎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现住利川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6年10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远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65年1月1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东城路金三角巷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75496864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恩施自治州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利川市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办事处杉木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722011350T。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北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告利川市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2民初4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2民初47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764元,退还给上诉人**1856元、湖北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1908元。
审判长 ***
审判员 胡 明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