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民终33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敏,石首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金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笔架山办事处东方大道293号。
法定代表人:郭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良平,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金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2021)鄂1081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中,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11元,减半收取135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传益
审判员 熊 艳
审判员 杨叶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宋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