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081民初1041号
原告:**,女,1991年6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文虎,男,1963年3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系原告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绍文,系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石首市笔架山办事处东方大道293号。
法定代表人:郭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良平,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骆启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覃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