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12099号
原告:***德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33号武大珞珈创意园大学生创业基地1617-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58431694Y。
法定代表人:肖**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达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利安伟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书城路名士1号第4号楼9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623168835。
法定代表人:夏汉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德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利安伟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2023年8月14日,原告***德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德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 伟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