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民初132号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42栋1层8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利安伟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名士1号第4号楼9层2号。
法定代表人:夏汉东。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利安伟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2023年1月16日,原告******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计279元,由原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洪 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