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欧艺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达吉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欧艺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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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3民初2935号
原告:浙江达吉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路135号五楼506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CP130XH。
法定代表人:王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婷,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欧艺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166号东湖春树里8栋1单元13层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03474553F。
法定代表人:程华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陈标,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被告:白中原,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位春奎,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达吉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欧艺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白中原、位春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郑国友
二○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