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民终14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欧艺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东湖春树里********。
法定代表人:程华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英,女,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海波,男,1985年2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建始县。
上诉人湖北欧艺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海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1民初7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1民初71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欧艺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9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向 蕾
审判员 吴 卫
审判员 宋九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汪蜀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