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鲁世卿与湖北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恰执字第103号
申请人鲁世卿,男,汉族,1966年出生,河南省人,个体,高中文化,现住新疆喀什市。
被执行人湖北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穴市。
法定代表人秦连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鲁世卿与湖北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恰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鲁世卿案款93925元,承担执行费130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到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相关调查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4年恰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 鹏
审判员 对 先
审判员 李建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颜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