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聚福宏建筑架料租赁站与某某、武汉顺天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3民初788号
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聚福宏建筑架料租赁站,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市场。
经营者徐红桥,男,汉族,1982年1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潘飞,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胡兵,男,汉族,1978年7月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武汉顺天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岳村161号。
法定代表人邹立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前彭村。
法定代表人田贤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红莲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红莲湖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龚玉亮,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聚福宏建筑架料租赁站诉被告胡兵、武汉顺天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红莲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0年8月6日,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聚福宏建筑架料租赁站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聚福宏建筑架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373元,减半收取9187元,由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聚福宏建筑架料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姚     四     明
审 判 员 熊          芳
人民陪审员 张幼华二O二O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姜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