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2703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湖北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前彭村。
法定代表人:田贤刚,职务不详。
被告:新疆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骑马山路8号荒山绿化指挥部1-3-1。
法定代表人:李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玛依拉,女,该公司法务专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朴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程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