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齐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潜江复兴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齐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9005民初1017号
原告:湖北潜江复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后湖管理区西城路3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潜江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齐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新天地B地块10栋13层13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湖北楚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张金镇***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记,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潜江复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齐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楚荣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湖北潜江复兴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方自行协商且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同年6月4日向本
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潜江复兴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潜江复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58元,减半收取计5029元,由原告湖北潜江复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