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晖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三晖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7民初2728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1月12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被告湖北三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神农溪社区茶圣路5号云开园3栋2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077704989R。
原告***诉被告湖北三晖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三晖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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