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执异42号
案外人湖北省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蓝天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920190073。
法定代表人谭峰,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等10人,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户籍地湖北省咸丰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0年2月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等10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案外人湖北省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中止对被执行人**挂靠该公司在利川市卫生院未提取的工程款139361.00元的执行,在本院受理审查异议申请过程中,案外人湖北省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湖北省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在异议审查期间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案外人湖北省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本案异议申请。
审判长 李树兵
审判员 李修贵
审判员 龙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