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52号
原告**,男,生于1989年5月2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
委托代理人董远强,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宋代红,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多,男,生于1974年6月1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
被告**,男,生于1980年2月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
被告湖北省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蓝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920190073。
法定代表人谭峰,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利川市谋道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利川市谋道镇更新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02422034489P。
法定代表人刘述鹏,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许贝,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多、**、湖北省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利川市谋道镇中心卫生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依法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肖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