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天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003财保24号
申请人***,男,生于1971年5月23日,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天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城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有《建设工程项目内部责任合同》,由申请人实际施工位于荆州区凤凰路53号的荆州技师学院实训楼-1、2工程,现申请人已依合同完成了工程的施工及交付,但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北湖支行的存款37万元(账号:42×××45),申请人用其自有的位于城南开发区御河村四组的房屋(房权证号:荆州)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天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北湖支行的存款37万元(账号:42×××45);
二、查封***位于城南开发区御河村四组的房屋(房权证号:荆州)。
财产保全费237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