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全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11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
法定代表人:万双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林子,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娟,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上诉人湖北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7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原审原告***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其未对原审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亦在二审中确认其一审中未变更过诉讼请求向***主张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原审原告的诉请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7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9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曹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健伟
书记员陈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