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宇衡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石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宇衡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281执1842号
申请执行人:黄石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
法定代表人:胡国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宇衡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江红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石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宇衡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北宇衡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0281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梦玲
大冶市人民法院拟稿纸

发文字号:(2017)鄂0281执1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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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主送:

执行实施二处:

抄送:

拟稿单位:执行实施二处

拟稿人:曹中文

份数:5

印刷单位:执行实施二处

校对人:李梦玲

印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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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执行裁定

标题:大冶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