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321民初1237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原告:***,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随州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区***B区1栋1门1楼2号。
法定代表人:马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蒋**、***与被告湖北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蒋**、**勇于2020年8月14日以被告已将原告诉求的款项全部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且出具撤诉申请,属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当收取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蒋**、***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冷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