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鄂1321民初1026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圣斌(代理权限:出庭,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签收法律文书),随州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区黄家塘B区1栋1门1楼2号。
法定代表人:马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沣峻(代理权限:出庭,答辩,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北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挖机工时费5974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接随县旅游公路中环线(一期)改建工程项目(厉山至封江道路)工程需要挖机。被告请原告用其挖机为被告挖土,每天的工时费由被告的施工管理人员记录并出具证明,原告凭证明与被告办理结算付款。2019年11月5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斗山300型挖机工时费5974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北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费用59740元,于2021年6月15日前全部付清;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7元,由被告湖北筑力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先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杰
书 记 员 赵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