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6财保24号
申请人:武汉安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88号高雄壹号1单元13层1303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大汉口国际数码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刘店村四季美农贸城中央街2号楼B1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武汉安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其银行相关账户等线索,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大汉口国际数码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金8900944.52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武汉安运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了保险金额为8900944.52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保证担保(保单号码:xxxx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安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大汉口国际数码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金8900944.5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武汉安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雪